首页 > 图片库 > 法治

中央部级单位负责人首次出庭应诉 国家部委败诉率达23.6%(图)

本站发表时间:[2017-12-20 ] 来源: 首都政法综治网 作者: 冯华妹

12月19日,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欣泰电气)欺诈发行、虚假披露证券处罚上诉案。北京高院副院长吉罗洪担任案件审判长,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(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)主席助理黄炜出庭应诉。据了解,这是中央部级单位负责人首次出庭应诉。

该案未当庭宣判,庭审结束后,北京高院通报了北京法院近五年金融行政审判工作的有关情况。据悉,2013年至今,北京法院共受理一审金融类行政诉讼案件607件,较过去五年增长了14.18倍,一审实体判决行政机关败诉率达18.07%,形成了北京市金融类行政诉讼案件的快速增长期。

证监会认定欣泰电气行为违反证券法

2016年7月5日,中国证监会认定欣泰电气将包含虚假财务数据的IPO申请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并获得核准的行为,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》相关规定,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“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,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”的行为。

欣泰电气披露的《2013年年度报告》、《2014年半年度报告》、《2014年年度报告》存在虚假记载及《2014年年度报告》存在重大遗漏的行为,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“发行人、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,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、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”的行为。

据此,中国证监会决定对欣泰电气处以非法所募资金的3%即772万元罚款,并对欣泰电气责令改正,给予警告,处以60万元罚款,共计罚款832万元。

欣泰电气认为不符合欺诈发行构成要件

欣泰电气不服被诉处罚决定,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。中国证监会作出被诉复议决定,决定维持被诉处罚决定。欣泰电气不服被诉处罚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,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2017年5月4日,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欣泰电气公司的诉讼请求。

欣泰电气不服一审判决,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,请求撤销一审判决、被诉处罚决定和复议决定。欣泰电气称,其违法行为不符合《证券法》第一百八十九条欺诈发行的构成要件。即使不进行财务造假,欣泰电气的财务指标等实质条件均符合公开发行证券要求,也不能认定欣泰电气“不符合发行条件”。中国证监会对欣泰电气相关财务数据造假的认定,应当以司法鉴定部门或者专业审计部门的意见作为依据。

此外,欣泰电气存在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,其涉案行为能够被最终认定为违法行为,在相当程度上是因为欣泰电气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,而且从过去案例来看,欣泰电气涉及的虚构应收账款收回的行为,其情节相对于直接伪造经营数据、销售收入等行为而言,显著轻微,应当认定为欣泰电气符合其他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。

证监会回应:虚假发行就是欺诈发行

对此,中国证监会辩称,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,证据确凿,适用法律准确,说理清楚准确,请求法院维持一审判决、驳回欣泰电气的上诉请求。欣泰电气所提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,不能成立。欣泰电气IPO申请文件中包含的2011年、2012年及2013年上半年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,不符合《证券法》第十三条规定的“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”的条件,符合“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”和“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”的要件。被诉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证据来源和形式合法,足以证明有关事实,证监会基于证券市场监管机构的主体地位和所具有的专业性,有权认定有关事实和金额,不需要聘请第三方机构出具意见。而且,欣泰电气虽有配合调查行为,但没有证据证明欣泰电气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。

庭审中,中国证监会主席助理黄炜指出,欣泰电气报送的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,不符合《证券法》规定的发行条件,骗取发行核准,构成欺诈发行的违法行为。

黄炜还表示,不说假话、不做假账、真实披露是发行人的绝对法律义务,也是发行人守信诚实的基础诚信要求。欺诈发行是证券市场最为严重的违法行为,严重侵蚀证券市场的运行基础,中国证监会将一如既往地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管职责,全面贯彻依法全面从严监管的工作方针,切实加强对证券发行的全流程、全方位监管,对发现的欺诈发行行为坚决依法查处。

中央部级单位负责人首次出庭应诉

北京高院副院长吉罗洪介绍,目前国家部委涉诉案件数量持续上升,审理范围不断拓展。五年来,北京全市法院共受理国家部委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5679件,占全部一审行政案件的14.7%,较前五年上涨了41倍。在案件数量大幅上涨的同时,案件所涉及的行政管理领域也不断扩展。此外,据统计,五年来,共有44个国家部委涉诉,在以国家部委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中,实体判决败诉率为23.6%,有力地促进了部委行政执法的规范化和制度化。

此次庭审是中央部级单位的负责人首次出庭。北京高院行政庭庭长娄宇红表示,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作出明确要求,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。北京法院行政审判积极贯彻行政诉讼法的新制度,力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。目前,在北京市三级法院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中,已有1667人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,其中正职负责人159人次,副职负责人1508人次。

娄宇红称,北京高院将有计划地继续推动部委负责人出庭应诉,使该类案件负责人出庭应诉成为常态。

金融行政诉讼案件数量五年增长14倍

庭审结束后,北京高院召开了北京法院金融行政审判工作情况新闻发布会,会上,吉罗洪介绍,2013年以来,北京市金融类行政诉讼案件快速增长,较过去五年增长了14.18倍。案件主要涉及证监会、银监会、保监会三大金融业分业监管及中国人民银行、国家外汇管理局金融监管领域,全面覆盖市场准入、交易秩序维护、违法行为查处等金融监管过程的各个环节,涉及行政许可、行政处罚、行政强制、政府信息公开、投诉举报要求履行法定职责、行政复议、行政赔偿等多种类型。涉诉具体监管领域分布广泛,以证券监管为例,涉及信息披露、内幕交易、市场操纵、短线交易、编造传播虚假信息、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、利用他人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,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等,几乎涵盖了《证券法》规定的所有主要监管领域。

吉罗洪还指出,随着资本市场发展、监管力度不断增大,新类型案件层出不穷,涌现出诸多金融行政诉讼第一案,如首例IPO欺诈发行案、首例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案、首例操纵期货市场案、首例大股东非法减持股票案、首例征信处罚案等。

吉罗洪表示,根据行政诉讼法管辖原则,北京法院相对集中管辖以“一行三会”为被告的重大、疑难金融行政案件,机遇与挑战并存,北京法院致力于加强审判专业化建设,在全国率先探索组建成立金融行政审判团队,充分发挥首都金融行政审判的职能作用,为深化金融改革,防控金融风险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。


[供稿单位: ]   [责任编辑: 丁彧姝 ]